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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义务有哪些?从事私募基金需要哪些条件?

时间:2023-05-16 13:01:03 来源:律速网

一、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做股票质押吗

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是可以用于出质的,如果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股票的持有人,并且股票可以转让的,就可以做股票质押。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

从事私募基金需要哪些条件

从事私募基金需要的条件如下:

(一)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三)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等等。

三、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义务是什么?

(一)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

(二)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四)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五)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六)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回访确认制度不仅是“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的重要体现,更能遏制“飞单”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标签: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义务 从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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