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婚姻是人人都向往的,但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有借款,是否就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呢?离婚后,是否就一定不属于共同债务了呢?11月23日,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债务纠纷案件。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王某因购买车辆、帮助朋友等理由,向原告张某借款三笔,共计150万元,其中,借款所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初次登记结婚,于2017年协议离婚,2019年再次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再次离婚。
案件所涉借款的前两笔发生在二人离婚期间,第三笔发生在复婚后。关于如何认定二人的还款责任,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王某、李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外人无从知晓其婚姻状况,且期间原、被告两家人曾多次聚会,并提供相应证据。李某则认为发生在离婚期间前夫的借款与自己无关,发生在复婚后的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故李某均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购置车辆的借款发生时二人处于离婚状态,但因该车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被告王某称李某确实偶尔使用该车辆,在车辆抵押担保时李某也知情并且履行过担保手续,据此可推定被告李某知悉该车以其名义购买,期间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无法知晓二人婚姻登记情况,故该笔借款应属二人共同借款,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2019年复婚后的借款,原、被告均陈述用于帮助王某朋友,并未用于王某与李某的共同家庭生活,故不应由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遂判决:被告王某承担借款本金150万元以及利息的还款责任,被告李某对其中购置车辆的借款本金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不能单独以婚姻登记状况而论,应当结合借款用途是否为家庭生活支出或为家庭经营所借、非借款人的夫妻另一方是否知晓并同意借款等事项综合认定。
供稿 : 桥西法院
编辑:苏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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