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以及外商投资通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国内通用航空活动政策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民航法》设定了通用航空的定义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条件,明确提出保障飞行安全,保护用户、地面第三人以及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境内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首次将“专业航空”更名为“通用航空”,明确了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从事通用航空活动需履行的报批手续、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审批管理程序、要求等等。在民航法出台之前,该规定为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到目前为止,该规定仍作为实施通用航空企业赴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是管理大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基本依据,规范了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的程序、时限要求;明确了在大陆范围内进行的一些特殊飞行活动,所需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文件要求;并对升放和系留气球做出了具体要求。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2013年11月6日由总参谋部和民航局联合下发。其中首次明确了除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三、民航规章
目前涉及到通用航空的民航规章共30多部,其中主要包括经济管理和安全运行管理的内容。
1、通用航空经济管理类: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该规章规范了行业管理部门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行为,规定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条件、经营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审批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0号)。该规定规范了行政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内容、文件要求、登记程序、时限等。该项行政许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10号)以及《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9号)、《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民航总局令第174号)等民航规章。规定了境外资本投资民用航空包括通用航空的具体条件、要求及审批程序等。
2、通用航空运行审定类: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上述规章对通用航空所涉及的一般运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行的合格审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3、专业机构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飞行训练机构、飞行驾驶执照培训机构以及维修单位的审定标准。
4、专业人员执照、资质审定类: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S);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1)。
上述规章明确了对申请专业人员执照、资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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