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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养老保险有哪些补贴?

时间:2022-12-23 11:05:34 来源:法律解答网

第七条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20%,政府补贴80%。

(二)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35%,政府补贴65%。

(三)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45%,政府补贴55%。

(四)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承担50%,政府补贴50%。

第八条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原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政府补贴的资金,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共同承担,市级承担85%,区县(自治县)承担15%。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参加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愿参加的,应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标签: 农转非养老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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